【信息发布时间:2024-07-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项目类型 |
建设工程 |
公路水运工程 |
水利工程 |
政府采购 |
一、事项名称 |
工程建设投诉办理 |
政府采购投诉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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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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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条件(受理条件)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2、(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2、(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且不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投诉书内容符合下列申请材料的规定; (3)在上列第一条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四、办理材料(申请材料) |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2、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事实依据;(5)法律依据;(6)提起投诉的日期。 3、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五、办理机构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六、办理地点 |
1.网上办理:登录“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2.线下办理:详见附件。 |
1.网上办理:登录“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2.线下办理:详见附件。 |
1.网上办理:登录“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2.线下办理:详见附件。 |
1.网上办理:登录“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2.线下办理:详见附件。 |
七、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不收费 |
不收费 |
不收费 |
八、联系电话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九、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十、办理流程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交书面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对相关内容调查取证,核实审查。 3、(1)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2)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3)虚假、恶意投诉的驳回投诉申请。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交书面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对相关内容调查取证,核实审查。 3、(1)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2)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3)虚假、恶意投诉的驳回投诉申请。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交书面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对相关内容调查取证,核实审查。 3、(1)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2)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3)虚假、恶意投诉的驳回投诉申请。 |
1、登记:登记投诉收件签收单及相关证据目录,包括投诉书、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和所有收件和寄件的时间证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2、书面审查: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其中: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不应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寄发和审查答复通知书: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财政部门对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的说明、提交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进行审查。 4、调查取证: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5、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但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6、结束归档:保存投诉处理的相关材料。 |